一、依據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 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二、沿革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改採新制,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並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兩個機關,分別負責退撫基金管理與監督等相關事項,本會遂於八十四年五月一日正式成立,隸屬於考試院,依法執行有關退撫基金之監理業務,以確保全體公務人員之權益。
三、組織及職掌

本會組織包含:
主任委員、委員會議、顧問會議、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政風、統計、會計、人事、業務組、稽察組,有關本會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由考試院派員兼辦。
四、職掌
(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年度計畫之審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年度預算、決算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管理委員會管理退休撫卹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管理委員會所提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度調整案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付爭議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監督事項。